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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3〕45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荷政复字〔2023〕45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农业农村


申请人XX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0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外人株洲市荷塘区春月百货商行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被申请人2023年9月13日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2023年9月22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但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此案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无论是否受理)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确认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于2023年9月13日收到申请复议人《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于当日下午答复人的工作人员已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及时联系被投诉人通知其下架药品,当日即已电话回复申请复议人,明确告知"阿司匹林"是一种药品,不在答复人法定职责范围,答复人无处理权限,一并告知申请复议人向有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911,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荷塘区春月百货商行,称其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处理投诉并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另查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内,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投诉事宜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回复函》,并于11月17日送达申请人。

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本案中申请人购买"阿司匹林粉",认为该商品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3日签收后,于2023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逾期作出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