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46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
第三人: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
申请人XXX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因第三人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3年11月7日向其发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未提交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关于XXX投诉举报加油站的答复意见书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关于XXX投诉举报加油站的答复意见书;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4、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5、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9日下午,申请人驾车到第三人处加油,费用为210元。加油时闻到刺鼻味道,申请人问加油员是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回答是没有。加油站办公室系民房,没有悬挂改建用途手续及消防检测证明,存在消防隐患。申请人将相关问题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只收到私人短信材料说该加油站安装了设备,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也没有具体说明解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全面核查清楚;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未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采取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没有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行政不当,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律依据不足。二、该复议申请书内容紊乱,多处出现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与油气回收装置无关的表述。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以及到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申请人涉及多起重复、恶意信访投诉事件。三、经核实,申请人所述内容不属实,为恶意投诉。被申请人已就相关投诉问题通过12345市长热线对申请人投诉问题作出答复,又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事实清楚,有据可查。综上,建议驳回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9日,申请人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对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诉,投诉请求:1、要求被投诉人旗下三个加油站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赔偿投诉人精神损失费;3、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被投诉人进行立案调查;4、要求依法组织被投诉人和申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称其在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加油时闻到了刺鼻气味,于是便询问加油站工作人员加油站是否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因加油造成身体不适,要求环保部门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检查,并对其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向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投诉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投诉举报信内容同电话投诉内容一致。10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投诉举报加油站的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XXX:10月10日,接到您网上信访件反映‘加油站闻到刺鼻的气味,且没有安装废气回收装置’问题后我局十分重视,对实际情况开展了调查核实。现将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您所指加油站为株洲市公交公司晏家湾加油站,我分局指派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加油站已在卸油口和三座汽车加油机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并均能正常运行,该投诉情况不属实,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文书,并拍照取证。”并于10月26日通过短信形式将该答复书及现场检查照片发送至申请人处。
另查明,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于2019年4月3日通过安全验收,并由湖南科大广通能源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改建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KDGT-WH(验收)-2019-0070)。2023年7月20日,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湖南桓泓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晏家湾加油站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检测内容载明对油气回收进行检测,且附有相关采样图片。
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XXX投诉举报加油站的答复意见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环境信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本案中,申请人以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晏湾加油站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造成其身体不适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公交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了“该加油站已在卸油口和三座汽油加油机安装了油气回收装置,并均能正常运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答复,申请人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对此,申请人应当按照《环境信访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信访程序予以救济。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