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48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于2023年1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销售的“紫菜”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复议请求事项为其2023年10月22日通过挂号信投诉举报荷塘区安哥超市销售的“紫菜”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因其未收到我局邮寄的法律文书而认为我局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核查,复议申请人2023年10月22日的挂号信投诉举报内容为投诉举报荷塘区安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珍之味@紫菜汤料”,被申请人并未收到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荷塘区安哥超市销售的“紫菜”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投诉举报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合理,无复议申请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3年10月22日投诉举报荷塘区安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珍之味@紫菜汤料”投诉举报事项,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投诉、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合规。对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审查后依法受理并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因申请人在投诉信中明确表明调解方式电话调解,同时明确表明其提供的联系电话不具备短信、电话送达功能,已设置拦截陌生人电话、短信,并经执法人员核实其电话确实无法拨通;执法人员联系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以下称当事人),当事人也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结合以上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制作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株荷金市监终调〔2023〕第515号)。对其举报进行核查后,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3〕第106号)。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后,经办人员核查邮寄信息,发现投诉受理决定书因疏忽导致漏寄,遂于2023年11月16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株荷金市监投受〔2023〕第503号)和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3〕第106号)一并寄往复议申请人提供地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对本复议申请无申请资格对其2023年10月22日投诉举报荷塘区安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珍之味@紫菜汤料”,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已补正告知了投诉受理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对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紫菜”存在过期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10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商家处进行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拒绝调解。10月25日,被申请人金山市场监督管理所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株荷金市监终调〔2023〕第515号),决定终止调解。
另查明,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株荷金市监投受〔2023〕第503号),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8日签收。
2023年11月4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2日收到投诉后,迟至2023年11月16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邮寄给申请人,属于逾期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