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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3〕49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荷政复字〔202349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2023年1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0月22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湖南众城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粉”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指的投诉举报,为被申请人2023年10月23日收到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XA32460626536。投诉举报内容为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米粉”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请求我局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奖励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申请人已于202310月24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核查,核查到被投诉举报方“湖南众城食品有限公司”属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此投诉举报的处理权由该局负责,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26日将上述投诉举报移送给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于2023年11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告知函》告知移送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核法定职责;核查结论为此投诉举报的处理权属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将该投诉举报移送给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已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已全面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和义务,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22,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米粉”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移送函》,主要内容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株市监〔2020〕82号关于印发《株洲市市场监管系统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之规定,现将该投诉、举报移送贵局处理。”11月8日,被申请人做出《告知函》,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你对“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经核查,被投诉举报方“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属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0月26日将上述投诉举报移交至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2023年11月4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对湖南众诚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为该投诉举报属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并于2023年10月26日将该投诉举报移送至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投诉不予受理,并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然而被申请人仅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告知函》将案涉投诉举报移送情况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投诉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