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53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举报投诉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