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54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于2023年12月12日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9月21日在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针对本人于9月21日在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所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在美团订购民宿住一晚,美团订单号“49269497781969095263”,花费44元,入住“201”房,后发现该商家违反相关规定。一、商家在美团网标题宣称的是“温馨民宿(汽车南站/东湖公园店)”,到店后发现是“金涛宾馆”;二、申请人订购的房间时“一居室”,其美团网宣传的有“浴缸、智能马桶”,误导申请人购买,实际房间内并未看见,涉嫌虚假宣传;三、店铺内提供的“牙刷”无任何标签标识,系三无产品。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办结反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1、该投诉为申请人于9月21日在全国12315上发起的投诉,投诉内容为:株洲市荷塘区金涛宾馆涉嫌虚假宣传和销售三无产品,本次投诉的内容为:赔偿、查处。2、根据申请人投诉的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对其投诉处理情况为:我局执法人员于10月20对被诉方进行调解,经调解:被诉方不同意投诉人诉求,也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投诉人可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执法人员核查:1.当事人荷塘区金涛宾馆涉嫌虚假宣传和销售三无产品情况属实;2.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3.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已停止上述违法行为;4.当事人宾馆住宿的房间实际价格为44元,与实际价值相符合;房间内牙刷牙膏均为免费使用,故执法人员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5.经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系统查询,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3、在该投诉回复过程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将该投诉的处理过程通过12315系统回复告知申请人,回复内容已向申请人告知该投诉的调解的结果和核查过程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4、由于全国12315系统入口处有投诉、举报的通道且进行了区分(在全国12315系统入口处有明确标示),申请人只通过投诉通道进行了投诉,并未通过举报通道对被诉方的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故被申请人也依据相关规定对被答复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此投诉的回复并无不妥。5、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于2023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件所指的内容程序合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依规,正当准确,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与复议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株洲市荷塘区金涛宾馆进行投诉,称其涉嫌虚假宣传并提供三无产品,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决定受理。10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人表示拒绝调解。当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株洲市荷塘区金涛宾馆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市监荷责改〔2023〕1221号)。10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笔录显示被投诉人已整改。10月27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告〔2023〕第119号),告知申请人对株洲市荷塘区金涛宾馆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2月25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邮寄物流显示于12月30日签收。
2023年12月2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所提供全国12315平台截屏显示,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通道对株洲市荷塘区金涛宾馆进行投诉,“被投诉信息”、“投诉详情信息”、“消费者附件信息”等均为申请人自行填写。全国12315平台明确区分了投诉、举报入口,且分别进入各入口均有对应“投诉须知”或“举报须知”,同时“投诉须知”第八条明确写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通点击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后即会出现“投诉须知”,点击“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诉信息填写。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只进行了投诉,并未对株洲市荷塘区金涛宾馆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依法进行了受理并告知,并将投诉处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已经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在12315平台的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无事实、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