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55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于2023年12月12日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宝贝哼哼旗舰店购买童装,收货后发现调整裤子的功能性拉带长度违法国家强制性标准,遂向12315平台举报,后收到告知不立案。申请人认为产品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指事项为其2023年11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株洲市慢慢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的童装裤绳长度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第4.4.3条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一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调查义务,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就举报件所指内容对株洲市慢慢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现场就申请人所指童装裤绳长度进行测量,测量值为250mm,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第4.4.3条表3第3条,固定在腰部的绳带,从固着点伸出的长度不应超过360mm的要求。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无证据证明株洲市慢慢服饰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情形,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不予立案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3〕第05-019号)。
申请人举报的株洲市慢慢服饰有限公司经营的童装裤绳长度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第4.4.3条要求,被申请人根据该举报情况进行处理,目的是为了规范产商品市场经营活动,加强对产商品市场的管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非为了保护特定的举报人的权益。被申请人对该经营者的监督和检查,是出于规范产商品市场的需要,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在举报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被举报主体行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举报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以及提起的行政复议没有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该举报行为系其行使公民的社会监督权,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履行执法行为的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其对行政处理结果依法不享有复议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件所指的内容程序合法,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法依规,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资格,提交的复议申请材料不全且复议材料所述内容于法无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株洲慢慢服饰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服装存在标准化违法行为,请求查处。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商家处进行现场检查。11月23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程序,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3〕第05-019号),主要内容为:“……经核实,该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立案,并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EMS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
2023年12月3日,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决定不予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决定,已保障了申请人举报的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其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系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而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后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处理,以及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是被申请人依法律法规履职的职权行为,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亦不具有对举报事项处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