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3〕57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3)第1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复(2023)第1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复(2023)第1号),答复称“本机关不掌握”上述信息,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申请公开资料“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株洲市荷塘区阳光里社区郦城小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株洲市荷塘区阳光里社区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均属于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被申请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回复,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能与(株荷政复字〔2023〕3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第5行答辩内容相互矛盾。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书事实不清、内容不适当、适用依据错误,故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包括“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套);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城发郦城)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宇);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消防验收备案(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7栋竣工验收备案(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丽城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资料,以上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因其申请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依法负责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同时,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分类告知相应负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综上,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依复(2023)第1号)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66762043548)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一、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二、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城发郦城)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三、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消防验收备案(整套);四、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7栋竣工验收备案(整套);五、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六、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七、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等七项信息,并指定被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快递。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签收该邮件,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在《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中“处理结果-处理内容”一栏中回复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了解,您所需要的资料不在我局备案”,并加盖了被申请人公章。2023年8月28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3〕37号),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城发郦城)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298号,联系电话:22779580。
您申请公开的‘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消防验收备案(整套)’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株洲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科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海城路21号,联系电话:28686075。
您申请公开的‘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7栋竣工验收备案(整套)’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株洲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牛家牌路109号,联系电话:28689246。
您申请公开的‘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株洲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联系地址:株洲市芦淞区新华西路1101号房地产大厦,联系电话:28163725。”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共计七项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提供了桂花街道办事处的联系方式。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相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根据《关于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株荷编发〔2023〕6号),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为被申请人所属事业单位。据此,被申请人对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信息所作的答复明显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信息,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株洲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办〔2019〕71号)等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不负有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行政管理职能,故被申请人答复称不属于其负责公开,并提供了相应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复(2023)第1号)中关于“2020年株洲市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与株洲市新远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整套);2017年株洲市广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城发郦城)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完整备案,包含但不仅限于5大流程及5大专家签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及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资料(整套);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1200号郦城小区2020年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业主表决资料(整套)”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