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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3〕58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荷政复字〔202358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未向其出具受案回执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出具受案回执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受案回执。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未出具受案回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被申请人未在24小时内告知申请人系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派出所、业务大队均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有权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履行行政义务主体并非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本案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内容为其向110报案,由巡警大队接警后带至金山派出所处理,期间未出具受案回执,如果其报警内容属于行政案件,该回执的出具机关应由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业务部门出具,而非被申请人出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1114时50分,申请人通过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向株洲市公安局报警服务台报案,称“荷塘区新华东路安哥特价生活超市购买完商品后被商家强拿硬要夺回”,请求出警处理。14时55分,株洲市公安局通过株洲市公安局110指挥系统指令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巡逻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荷塘巡警大队”)为受(出)警单位。16时21分,荷塘巡警大队现场处理后通过株洲市公安局110指挥系统反馈至株洲市公安局:“经查报警人在当事人漆XX的超市内用手机拍商品,据询问报警人系那种在超市内找过期和不合格的商品以此来要挟商家,漆XX就将报警人购买的商品拿回来换成另外的,报警人以此来抢夺,民警将双方带至金山派出所,金山所及出警民警均以构不成抢夺,要报警人向法院起诉,现场未有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五条之规定:“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对于报警情况有权根据警情、警力灵活处置,株洲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请人报案后,指令荷塘巡警大队出警处理,并无不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本案中,株洲市公安局指令荷塘巡警大队对申请人的报案出警,荷塘巡警大队出警后,将该110警情移交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处理。金山派出所系上述规章规定的有权对案件进行处理的独立主体,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虽为金山派出所的上级单位,但并不负有具体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