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4〕6号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