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稿件页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14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荷政复字〔202414

申请人:XX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

 

申请人XX、李XX因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2月18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补充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1、涉及原郊区荷塘铺乡新塘坡村九组(上新塘坡)合并到茨菇塘街道办事处罗家冲居委会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2、涉及2006年同意将李XX等居民从茨菇塘街道办事处罗家冲居委会迁移至红旗路居委会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1、涉及原郊区荷塘铺乡新塘坡村九组(上新塘坡)合并到茨菇塘街道办事处罗家冲居委会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2、涉及2006年同意将李XX等居民从茨菇塘街道办事处罗家冲居委会迁移至红旗路居委会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EMS显示该快递于2023年12月11日签收,至今仍未收到答复。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某日向被申请人邮递了信息公开申请,快递单号信息2023年12月7日中国邮政已收取该快件(邮递单号为1177648626964),经流转该快递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7:56分由金科大厦收发室门卫代签收,但由于送件快递员及门卫未及时将快递信息告知被申请人办公室人员,导致该快递长期滞留于门卫室,直到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才得知快递信息,至此该快递已在收发室滞纳长达两个半月之久。此外,申请人向荷塘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显示:申请日期为2024年1月30日。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24年2月19日才将相关行政复议资料交由被申请人,这期间受春节等放假等因素影响又过了19天。2024年2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相关资料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开展资料搜寻与贺XX本人电话、微信(附件1)沟通联系回复,2024年3月15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了贺XX本人(附件3)。被申请人认为,前期该快递未得到被申请人正式确认收取导致未在第一时间掌握到快递信息,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第一时间回复了当事人,不存在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涉及原郊区荷塘铺乡新塘坡村九组(上新塘坡)合并到茨菇塘街道办事处罗家冲居委会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被申请人详细翻阅了以往历史档案,并积极联系了罗家冲居委会老书记等人,由于超过保管期限、资料灭失等原因,目前上述资料客观上无法提供,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同时将查询到涉新塘坡村的4份相关文件资料(1、被申请人于1998年11月5日出具的《城区三办调整方案》;2、荷塘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株荷政发2001〕74号)文件;3、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株荷政办发2005〕3号)文件;4、荷塘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桂花街道办事处建制村合并调整的批复》(株荷政发2016〕8号)文件)第一时间提供给了申请人。经查询并检索,“涉及2006年同意将李XX等居民从茨菇塘街道办事处罗家冲居委会迁移至红旗路居委会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被申请人并没有涉及以上内容的信息文件和资料,被申请人已在2024年2月19日将无上述文件和会议纪要的消息以电话和微信的形式回复给贺XX本人。据初步判断,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荷塘区茨菇塘派出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已建议申请人依法向茨菇塘派出所了解获取该信息。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12月7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涉及原郊区荷塘铺乡新塘坡村九组(上新塘坡)合并到茨菇塘街道办事处罗家冲居委会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2、涉及2006年同意将李XX等居民从茨菇塘街道办事处罗家冲居委会迁移至红旗路居委会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2023年12月11日,EMS物流显示快递已由单位收发室签收。202425,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就该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株荷政依复2024〕第7号),并于2024年3月16日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请人2023年12月7日通过EMS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签收后,迟至2024年2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逾期作出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XX、李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