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4〕16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未向其出具受案回执违法,于2024年2月7日通过挂号信向本机关邮寄行政申请复议材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1日拨打110报警电话向株洲市公安局报警服务台报案,该警情由被申请人负责处理。被申请人当场告知申请人现场未有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所报警情处置的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所报警情不属于治安行政违法案件,无需出具受案回执。2024年1月4日,申请人因不服《关于XXX所报警情处置的书面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案号:株荷政复字〔2024〕3号)。本案中,申请人所称受案回执系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的一种处理方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XXX所报警情已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其所报警情不属于治安行政违法案件,无需出具受案回执,且申请人已就该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亦已立案受理。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出具受案回执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属于就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XXX于2024年2月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