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荷政复字〔2024〕18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所指《投诉受理决定书》系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依法应组织投诉双方进行调解的行政机关为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相关职责无事实、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请申请人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