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稿件页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9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能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未提供信息公开内容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做;4、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出了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提起复议。1、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进行区分处理,也就信息公开内容做具体提供告知;2、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背离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综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2日收到的复议申请人的挂号信,挂号信编号:XA18045154852。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并于2024年1月16日邮寄答复,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18日签收。申请人所指的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和未提供信息公开内容违法,与事实不符。(1)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数及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的信息,相关数据不属于被申请人日常工作中已制作或者直接获取的信息,需要进行收集、加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被申请人依法不予提供。(2)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处理编号为XA18045154852挂号信中投诉举报的办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岗位的信息,其姓名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已在该投诉举报复中写明;其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岗位信息均属于被申请人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3)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被申请人已在株洲市荷塘区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tang.gov.cn)对外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已告知申请人查阅、获取途径。(4)关于申请人申请的公开被申请人罚没案件数、罚款总额情况,因相关数据需要进行加工、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提供。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以上的答复均在法定期限内于2024年1月16号邮寄给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写明。综上,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均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研究,被申请人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答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至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便于后续救济途径使用。以及你辖区内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XXX:本单位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您申请的公开本局为被申请人的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本局不予提供。二、关于您申请公开本局处理编号为XA18045154852挂号信中投诉举报的办理人员姓名、联系电话、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岗位的信息:其姓名和联系电话已在投诉举报回复中写明;其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岗位信息均属于本局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本局决定不予公开。三、关于您申请公开本局管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本局已在株洲市荷塘区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tang.gov.cn)对外公开,请您自行查阅、获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四、关于您申请公开本局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情况,需要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不予提供。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月18日,申请人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限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2022年度及2023年度所有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数及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败诉率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的信息以及被申请人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上述信息明显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项信息办理投诉举报办案人员相关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办理其投诉举报案件的执法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执法证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等信息,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被申请人回复告知申请人办案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已在投诉举报回复中写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其他信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项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告知申请人获知该信息的途径,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