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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19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处理投诉调解回避申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2月29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调解回避申请作出是否回避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10月22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销售的“紫菜”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调解回避申请书》,被申请人未作出中止调解决定,直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程序违法,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所指的投诉及投诉调解回避申请,为被申请人2023年1022日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XA32460629136)及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的投诉调解回避申请(挂号信编号:XA32460187836)投诉举报信主要内容为荷塘区安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珍之味紫菜汤料”投诉调解回避申请人认为邹X应当回避本案的调解工作。2、申请人申请书上所指投诉事项为无中生有,申请人无复议申请资格。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申请书中所指投诉举报荷塘区安哥超市销售的“紫菜”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合理,无复议申请资格。3、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能,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要求于法无据且无申请资格。因被申请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已于2023年10月28日签收,至此调解程序已终结。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的投诉调节回避申请(挂号信编号:XA32460187836),因被申请人已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不能再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决定,申请人就该投诉调解无申请回避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申请人无复议申请资格,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资格。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22,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紫菜”存在过期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10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商家处进行调查。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株荷金市监投受2023〕第503号),受理申请人对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投诉。2023年10月25日,被投诉人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对于投诉人恶意投诉举报我店,我店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拒绝与投诉人调解。”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关于你投诉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投诉的调解过程中出现以下第〔三〕项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并于2023年10月28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XA32460187836)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投诉调解回避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邹X回避案涉投诉的调解工作,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签收。

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回避申请作出决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人员是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投诉的,应当回避。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22收到申请人对荷塘区安哥生活超市的投诉举报后,依法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被投诉人于10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拒绝调解后,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交付邮政收件人员邮寄,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8日签收。至此,案涉投诉事项已终止。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调解回避申请书》时,因案涉调解已终止,此时被申请人已无中止调解之必要。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投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四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