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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20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1430202002023111758215103的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便结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9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斗南一人”花费15.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糖蒜”一份,商家通过邮政快递发出,本人于2023年10月5日签收。到货后发现问题,于2023年11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4年2月26日,申请人得知已结案,申请人不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1月17日,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核查到株洲市荷塘区免铨百货商因涉嫌销售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调查,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并案调查,调查中,执法人员2023年10月7日及2023年11月21日2次到被举报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邀请被举报人注册地址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做见证人,并已签字盖章)现场未见株洲市荷塘区免铨百货商行在其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留存的电话号码也无法联系被举报人。因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单位,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于2023年10月7日以信函的形式将株洲市荷塘区免铨百货商行经营异常告知拼多多平台经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2月1日中止案件调查,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本案调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并案调查,已履行法定职责;并案后因被举报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现该案处于中止调查阶段未结案,由于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项“调查处理结果”中没有中止调查这一选项,但已在“反馈”中注明“中止案件调查,待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本案调查”。鉴于被申请人在处理上述举报及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程序正当,处理恰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17,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株洲市荷塘区免铨百货商行进行投诉举报,称其销售不合格食品当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将该案与株洲市荷塘区免铨百货商行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并案查处12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立案告知。

另查明,被举报人株洲市荷塘区免铨百货商行于2023年10月7日因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被申请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0月7日、2023年11月21日分别到被举报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未见被举报人在注册地址展开经营活动,亦无法通过设立登记时留存的电话联系被举报人。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程序,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并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结案反馈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因被举报单位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已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调查。”

2024年3月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当日将株洲市荷塘区免铨百货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及本案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投诉举报并案查处,于12月7日才告知申请人立案受理,超过法定告知期限,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12月1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经调查决定对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中止调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案件处于中止状态,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并非结案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决定立案后已告知申请人立案处理决定,虽然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已保障了申请人举报的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再次,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所举报的案件目前为中止调查,系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而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后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反馈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举报立案告知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