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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22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3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聘请法律顾问人数、薪资、岗位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答复文书复印件、邮递信息附后)。被申请人依法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适当,答复形式和程序合法。故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4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2024年3月14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号),主要内容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未设置法律顾问岗位,未聘请法律顾问。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存在。”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寄出给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21日签收。

2024年3月1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复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已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并于3月21日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