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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30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25日在回执信中作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4日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五号路258号好又多精彩生活超市购买了一包滨虹汇牌包心贡丸火锅丸子,后发现该食品为速冻调制食品,食品标注不符合规定,遂投诉举报。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认为应当立案,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指举报,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的举报挂号信(编号XA45769389743)。举报好又多精彩生活超市滨虹汇牌包心贡丸火锅丸子使用执行标准SB/T10379,依据该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GB19295,该食品为速冻调制食品,应当按照GB19295,4.1应当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该食品未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不符合相关规定。销售方未尽到查验义务,遂投诉举报。经执法人员核查:(1)现场未核查到举报人所称的食品;(2)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入库单、包心贡丸检测报告各一份,尽到了查验货义务;(3)依据核查结果,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3月25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向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3〕第44号)予以告知,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案件时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充分,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且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对株洲市荷塘区好又多精彩生活超市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违反预包装食品通则的包心贡丸,请求查处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商家处进行核查,当日,被申请人经内部审批程序,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不立告2024〕第44号),主要内容为:“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你关于好又多精彩生活超市涉嫌销售违反预包装食品通则的包心贡丸的举报。经核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验收入库单、包心贡丸检测报告各一份,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的要求。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416,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该包心贡丸属于速冻调制食品,品种明细为生制品(肉糜类制品),非申请人所指应按照GB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的标准进行标识,且该产品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该包心贡丸符合SB/T10379-2012《速冻调制食品标准》。根据上述核查情况,申请人经审批程序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立案决定,保障了申请人举报的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系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而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后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是被申请人依法律法规履职的职权行为,与申请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亦不具有对举报事项处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及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