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XX业主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指导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指导、监督等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此类行为不具有羁束力和强制力,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