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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35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的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关于举报编号“1430202002023120411775564”作出的结案反馈。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株洲好媳妇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开设店铺的木筷10双,无产品生产日期、相关法律及法规的符合性声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产品信息,产品仅用一层未知材质包裹,无法保证有足够信息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木筷色泽不均,有毛刺异味不洁净,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销售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产品。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称依据现有证据已立案调查,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单位,已经被举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中止调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市场监管职责,对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将案件办结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后经被申请人复查发现平台回复内容错误系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发现后多次通过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平台所留的电话号码未联系到申请人。鉴于以上情形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因工作人员失误回复错误并重新告知其举报办结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案涉举报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告知错误后已采取了补救措施并重新告知其办结结果,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前已尽告知义务,对其知情权不构成实质性的损害,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株洲好媳妇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称被举报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请求查处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反馈,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结案反馈,反馈内容为:“本局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已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单位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到被举报单位,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被举报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被举报单位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已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调查。”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向申请人留存的电话17208293220发送短信,主要内容为:“您在12315平台上投诉的株洲好媳妇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回复错误,多次拨打电话给您,您均未接通。现将回复内容短信告知于您: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该举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好媳妇铁木筷的生产单位为广州市好媳妇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格证明,在购进上述好媳妇铁木筷时未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就进行了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同时建议举报人向生产单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另查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5日向湖南好媳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株洲好媳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市监荷责改2023〕466号,主要内容为:“经查,你(单位)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及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3月25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于当日送达给被举报商家。

2024420,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中止调查的结案反馈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处理案涉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核查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情况。对于被举报单位,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关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的结案反馈,系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内容反馈错误,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已将正确结案内容反馈给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因而,全国12315平台上被申请人的反馈并非该举报案件的最终结案反馈,不具有终局性,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