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XX业主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逸都花园一期于2024年2月1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被选聘上,不但拒不离场还阻挠新物业进场,业委会于2024年3月1日写了一份“关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贿选、拒不退场的投诉”送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物管办),区物管办至今仍没有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1、3月4日下午,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苏X就逸都花园一期新旧物业进退场交接等相关问题向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XX进行了专题汇报;2、3月7日下午,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苏X约见明照街道党委委员周X,了解合达联行物业公司退场最新进展情况,商讨解决有关问题;3、3月4日至5月15日期间,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副主任漆XX多次与合达联行物业公司联系,督促尽快解决退场问题;4、4月10日下午,区住建局党委副书记、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苏X约谈合达联行物业公司片区负责人兰XX,督促合达联行物业公司尽快解决小区物业服务、后续交接的遗留问题,完成物业退场。明照街道、青塘社区参加会议。目前,经被申请人与明照街道共同协调,合达联行物业公司愿意先期移交小区公共水、电账户,但申请人拒绝接收。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贿选、拒不退场的投诉》,称业委会通过合法的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不能合法入场,这严重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业委员代表业主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请求政府出面协调让原物业企业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离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就逸都花园一期新旧物业进退场交接等相关问题积极处理,并于2024年4月10日约谈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负责人兰XX,督促其尽快解决小区物业服务、后续交接的遗留问题,完成物业退场。明照街道、青塘社区参加会议。目前,经被申请人与明照街道共同协调,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愿意先期移交小区公共水、电账户,但申请人未予接收。
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部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对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向被申请人进行书面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协调物业退场事宜,至4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尚未满60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