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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40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8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5月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向其举报尚果盟东部美的城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辣木瓜丝”线索立案与否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将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向其举报尚果盟东部美的城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香辣木瓜丝”线索立案与否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2月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尚果盟东部美的城店生产销售的香辣木瓜丝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经查,上述邮件于2024年2月11日送达被申请人处,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然而截至复议日,申请人尚未收到被申请人就复议案件所涉线索作出的是否立案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2日到达被投诉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处于关门闭店状态,店内也无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通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到该店已于2023年11月13日注销。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由于无法联系被举报人经营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进行违法线索核查延期。由于被投诉举报人在被申请人接到上述投诉举报前已注销登记,执法人员多次联系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均未果,遂于2024年3月12日向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株市监荷询通2024〕302号,要求其3月18日上午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2024年3月18日,被投诉举报人经营者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202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批程序依法对被举报事项立案调查,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立告2023〕356号,并于2024年3月2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复议申请人所指的上述投诉举报过程中,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28,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荷塘区尚果盟果品中心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香辣木瓜丝存在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1日签收2024年3月7日,因未能联系被举报人经营者,被申请人经审批程序,对违法线索核查延期。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对荷塘区尚果盟果品中心立案调查,并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立告2023〕第356号),主要内容为:“本局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你关于荷塘区尚果盟果品中心的举报,本举报事项经核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决定立案。……”并通过EMS(邮单号:1267665004701)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签收。

2024年5月2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1日收到举报后,对被举报商家进行调查,因未能联系被举报商家经营者,于2024年3月7日依法进行违法线索核查延期。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立告2023〕第356号)并于2024年3月25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举报是否立案进行了告知,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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