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对其举报株洲市荷塘区尚果盟(东部美的城店)经营销售的萝卜干腊肉告知其是否立案侵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上述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