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关于XXX反映残疾军人评残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荷退答复〔2024〕01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服,实际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通过信访程序予以救济。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