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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28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3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因第三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于2024年4月9日向其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2024611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复议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2、请求按照申请人XXX的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10月18日)重新核定申请人的退休时间,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XXX系株洲电力机车厂(现更名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子弟,1975年高中毕业后响应国家号召下放农村接受再教育。1977年按照国家政策招工后进入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工作,1998年3月自愿离职,在企业工作年限为23年因申请人出生于1957年10月18日,于2017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时本人去株洲市民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本人没有社保账号,社保局没有本人的个人档案,不能办理退休,因此申请人一直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没有领取退休工资。2023年7月,经申请人多方查找,得知申请人的个人档案直留在第三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在此之前的个人缴费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应当享受企业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申请人退休时间却核定为2023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2017年10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故申请人的退休时间应当为2017年10月18日,自2017年11月申请人依法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有关申请人退休时间的核定的行政行为错误,应予以撤销,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退休年龄重新向申请人作出《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退休时间无误。申请人的退休时间是2023年12月,而非2017年10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2.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法的通知》(1997年12月17日)(湘政发1997〕43号)之:“三、统一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以上两条法规都规定了职工要满足退休条件,除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还要履行缴费义务,有实际缴费年月。本案中株洲电力机车厂并未为申请人在其工作期间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另外,申请人于2023年11月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补缴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养老保险费用,因此此时才符合有实际缴费年限这一退休条件。故被申请人认定其退休时间为2023年12月,而不应该是2017年10月。二、根据申请人的《株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申请表》,被申请人的审批意见是准予申请人2023年12月退休,并且申请人已于2023年12月19日字确认,对该核定信息无异议,故其知晓并认可其退休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并非申请人所述的2024年2月19日才知晓其退休时间。之所以被申请人于2月19日才出具《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核定待遇时,系统提示风险,申请人省外有养老保险账户需要转移,才能出具《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但申请人对是否进行个人账户转移一直犹豫不决,又因养老保险账户跨省转移需要时间,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才出具《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但不影响退休时间的认定,也没有改变其退休时间的认定。并且申请人的退休待遇也于2024年1月即退休的次月予以发放。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出生于1957年10月18日,其插队知青工龄审批表载明:“1975年7月至1978年12月在太湖公社清塘大队插队,插队后进入田心技工学校学习到1980年进厂参加工作。插队日期从1975年7月至1978年12月计算工龄。”1980年12月1日,申请人技校毕业分配至第三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原株洲电力机车厂)处工作。1998年3月13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经公证,第三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自谋职业补偿金361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0月,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9年1月,申请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2011年至2017年共计7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共计21000元,并于当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于2019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共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6657.9元,其中个账个人缴费部分8325.9元,政府补贴部分8332元。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作出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元月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人自愿放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账户。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填写《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注销原因为参加企业社保。因申请人自愿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将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剩余的6352.54元退还给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申请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

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在系统上提交申请,申请由工程师将申请人账户状态变更为正常缴费,以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申请人按6284元的缴费基数补缴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同月,申请人填写株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申报表,申请拟退休时间为2017年10月18日。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核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75年7月,建账时间为2023年11月,1975年7月至1998年3月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为2023年12月。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对株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申报表核定的信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待遇发放起始时间)签字确认表示没有异议。

另,因申请人于2004年8月至2004年9月在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手续,2024年1月19日省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省内。

2024年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核定申请人退休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建账时间为2004年8月,视同缴费月数为273个月,实际缴费月数为26个月,合计299个月,月应发基本养老金合计4170.76元。2024年1月,申请人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查明,第三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属于原中央行业统筹驻湘单位,行业类别为铁路,统一建立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为1998年1月。

2024年4月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湖南省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7〕43号)明确,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且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下同)义务,应予办理退休手续。《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五)项规定:“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至今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流动离开用人单位的,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在企业工作、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截至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今后参保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本案中,申请人1975年7月至1978年12月期间在太湖公社清塘大队插队,插队后进入田心技工学校学习到1980年,毕业后分配至第三人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原株洲电力机车厂)处工作。1998年3月,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并向申请人支付补偿金,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在《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中认定申请人视同缴费月数为273个月,并无不妥

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的相关规定,国企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该文件规定,该部分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申请人在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于2023年11月23日在被申请人处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补缴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时,申请人符合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条件。综上,被申请人审查确认申请人退休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符合法律规定

因申请人2004年时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其他省份缴纳过2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的规定,申请人应到户籍所在地即被申请人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且申请人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到省内后作出《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并核定实际缴费月数为26个月。同时,根据《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第八项的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按转出地实际建账时间确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核定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建账时间为2004年8月,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