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稿件页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53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7-31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2024年314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三次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均无人接听;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荷政开2024〕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公荷政开2024〕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其回复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金山派出所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因被申请人属于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的派出机构,全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分局办公室统一处理,被申请人将相关申请转至分局办公室。分局办公室于2024年3月14日以分局名义向申请人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内容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未设置法律顾问岗位,未聘请法律顾问。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存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合乎程序,分局的答复内容合申请,答复形式合要求,答复程序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2024年3月14日,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号),主要内容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未设置法律顾问岗位,未聘请法律顾问。您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存在。”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寄出给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21日签收。

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号)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应限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申请人设置的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被申请人并未设置该岗位,不存在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其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号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金山派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株公荷政开2024〕1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