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住荷塘区601中英文小学生源范围内、婚生子属有房无户应于2022年秋季入学该校、但荷塘区教育局拟派遣到博雅小学,最后被迫将户口迁入才入学荷塘区601中英文小学。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单号为XA2996762764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详情见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邮政官方网站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4月20日被签收(详情见证据2),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4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提供2022年、2023年秋季株洲市荷塘区601中英文小学招收非本校辖区生源名单信息(不包括优惠优抚对象)等全部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其所申请调取的信息涉及学生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且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以上信息,并于6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人现与信息公示学校并无任何关联,其与要求的公开信息并无利害关系,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标题:依法公开2022和2023年秋季株洲市荷塘区601中英文小学招收非本校辖区生源情况(不包括优惠优抚对象)等全部信息,并对上述申请公开内容作出明确的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2024年6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4月20日收到您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您申请公开的2022年和2023年秋季株洲市荷塘区601中英文小学招收非本校辖区生源情况(不包括优惠优抚对象)等全部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经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于2024年6月22日签收。
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2年和2023年秋季株洲市荷塘区601中英文小学招收非本校辖区生源情况(不包括优惠优抚对象)等全部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后,迟至2024年6月21日才作出答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