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11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身患肝硬化至今已恶化为11种病且失业、两个婚生子也健康异常、申请人现因多方面原因已离婚。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单号为XA2996762804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详情见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邮政官方网站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4月20日被签收(详情见证据2),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公开“2024年对XX的帮扶情况(包含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和收款单位)等全部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6月22日邮寄送达给被答复人。本机关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标题:依法公开2024年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对XX的帮扶情况(包括: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和收款单位)等全部信息,并对上述申请公开内容作出明确的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4年对您的帮扶情况的全部信息(包含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和收款单位),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办事处了解……”申请人于2024年6月22日签收。
2024年6月7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24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帮扶情况(包括: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和收款单位)等全部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后,迟至2024年6月18日才作出答复,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