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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73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2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6月26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年6月5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佳惠超市(丽城店)”销售的“贡饼”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决定受理。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督{2024}第324号给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到达被投诉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店货架及仓库未见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贡饼”在对外销售。因被投诉举报商品购买的时间是在2023年10月11日,案情较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进行违法线索核查延期。2024年7月2日被投诉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称:对于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商品无出厂检验,不予认可。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322号)并于2024年7月9日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申请人所指投诉举报过程中,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65,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株洲佳惠百货有限公司城发郦城店销售的贡饼存在未经检验出厂的违法行为,请求:1.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书面告知;2.投诉受理请求告知,组织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收到投诉举报信。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督2024〕324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单号为1267665043501,该邮件已于2024年6月15日被签收。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到达被投诉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核查。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日作出市场监管2024〕32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9日邮寄给申请人,单号为1267665033901,该邮件已于2024年7月11日被签收。因被投诉举报商品购买的时间是在2023年10月11日,案情较复杂,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经审批进行违法线索核查延期。

2024年6月21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是否立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针对投诉事项,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在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针对举报事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线索核查,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符合规定,本机关受理申请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时,尚在核查期限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