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3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因贵局未在网上公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现请公开:1.贵局行政负责人(含正副职)的工作分工及各自办公室联系电话;2.贵局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贵局各监管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4.贵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5.贵局2023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申请表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所需信息。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答复违法,也与高效便民的施政原则相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答复违法,也与高效便民的施政原则相悖。为规范行政执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法向复议机构提起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公平公正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我局相关公开信息已在荷塘区政府门户网上公示,网址:http://www.hetang.gov.cn/c24627/20221128/i1970115.html。2.本局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属于我局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我局决定不予公开。3.本局各监管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属于我局人事管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我局决定不予公开。4.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已公示在荷塘区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tang.gov.cn/c26133/index.html。5.本局2023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以上内容均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并于2024年5月2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信息公开回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为:“因贵局未在网上公开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现请公开:1.贵局行政负责人(含正副职)的工作分工及各自办公室联系电话;2.贵局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贵局各监管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4.贵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5.贵局2023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我局相关公开信息已在荷塘区政府门户网上公示,网址:http://www.hetang.gov.cn/c24627/20221128/i1970115.ht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我局决定不予公开。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已公示在荷塘区政府门户网,网址:http://www.hetang.gov.cn/c26133/index.html。我局2023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次日,被申请人通过将该回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签收。
另查明,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http://www.hetang.gov.cn/c24627/20221128/i1970115.html上,公示有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机构职能、内设机构等信息;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http://www.hetang.gov.cn/c26133/index.html上,公示有被申请人的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指南,但未公示有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指南;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上,未显示2023年度被申请人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7月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有5项,被申请人已分别作出答复,本机关逐一评析如下:
申请人的第1项申请为公开行政负责人(含正副职)的工作分工及各自办公室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被申请人已主动将该信息公开在荷塘区政府门户网上,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回复书》中告知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提供了查询的网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的第2项、第3项申请为公开被申请人各部门(科室)和各监管所的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该信息为被申请人的内部事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公开,在《信息公开回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了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申请人的第4项申请为公开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被申请人在《信息公开回复书》中告知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提供了查询的网址,但该网址仅显示被申请人的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指南,未显示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指南,被申请人此项回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申请人的第5项申请为公开被申请人2023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答复称已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并提供了网址,但该网址并未显示被申请人2023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的此项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存在部分内容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中关于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2023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答复。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