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受理投诉,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佳惠超市(丽城店)”销售的“米粉”存在配料表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论与否,在收到申请人材料都应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退一万步讲,即便不予受理也应当主动告知,所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违法,希望贵府确认。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收到投诉举报信后,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8日决定受理。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督{2024}第336号)给申请人。申请人已于2024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到达被投诉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店货架及仓库未见投诉举报人所投诉举报的“米粉”在对外销售。该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被投诉商品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打印件各一份。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申请人所指投诉举报过程中,处理程序合法,作出决定依法依规,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查明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株洲佳惠百货有限公司城发郦城店销售的米粉存在配料表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请求:1.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办理结果书面告知;2.投诉受理请求告知,组织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请求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书面邮寄。
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0收到投诉举报信。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第336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邮寄给申请人,单号为1277643487601,该邮件已于2024年7月20日送达申请人。
2024年7月2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4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已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并告知了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