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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4〕93号)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29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4年8月9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已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程序错误、包庇违法商家。被举报人所销售的攸县特产乡里嫩子、攸县特产乡里草鱼购买时并非称重销售和现场包装,且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属于预包装食品,攸县特产乡里嫩子、攸县特产乡里草鱼外包装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标识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六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导致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购物款和申请人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被不法的被举报人永久侵犯。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等同于放纵了违法的商家,被申请人不作为,继续放纵商家违法,导致和不法商家的一种相互螺旋下降的恶性循环,影响到了以后申请人和所有荷塘区的消费者能否买到安全食品。

三、申请人的职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销售违法食品的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是为了履行一个公民应有的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影响到了申请人对公民身份的履职尽责。影响到了公民的举报义务的落实和举报权得不到保障。为此,特行政复议至贵府,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1.复议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反映荷塘区博杰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经核查,该挂号信举报件材料与其2023年11月6日邮寄的举报信为同一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20日邮寄1277643380501举报立案告知书株荷市监举立告〔2023〕第299号给复议申请人。鉴于该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完毕,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邮寄举报告知书邮政单号1267665502701给复议申请人。

2.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了核查和告知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立案决定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复议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据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复议申请人非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上述法律均未规定被申请人对于复议申请人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处置,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2024716,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23年11月5日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荷塘区博杰超市的攸县特产乡里鱼嫰子、乡里草鱼等商品存在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请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举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该举报事项与你2023年11月6日邮寄给我局的举报信为同一事项,且我局已将立案结果告知于你,因该举报事项我局已依法依规处理完毕,我局决定不再重复处理。”

另查明,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内容同样为2023年11月5日购买的荷塘区博杰超市的攸县特产乡里鱼嫰子、乡里草鱼等商品存在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株荷市监举立告〔2023〕第299号《举报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决定立案。2024年2月22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株市监荷处罚〔202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8月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举报告知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6日已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荷塘区博杰超市销售的商品存在没有任何食品安全标签的违法行为,又2024年7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投诉举报荷塘区博杰超市,应属重复投诉举报。由于申请人的前次举报,被申请人已经作出了处理并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申请人举报的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本次举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