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
申请人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意见,审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身患肝硬化至今已恶化为11种病且失业、两个婚生子也健康异常、申请人现因多方面原因已离婚。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通过邮政向被申请人邮寄(单号为XA2996762804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6月6日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月27日收到株荷政复字〔2024〕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6月22日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6月18日接到被申请人用0731-284284176打来的电话、在电话中已明确告知申请的公开信息与低保及民政等无关,仅限两笔支付信息等内容,但该答复书答复内容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严重不符且恶意包庇,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公开“2024年对XX的帮扶情况(包含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和收款单位)等全部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答复人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申请人向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办事处了解。综上,答复人所作答复事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2024年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对XX的帮扶情况(包括: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和收款单位)等全部信息,并对上述申请公开内容作出明确的答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0日签收。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4年对您的帮扶情况的全部信息(包含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支付凭证和收款单位),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办事处可能掌握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街道办事处了解,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联系地址:……”申请人于2024年6月22日签收。
2024年8月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