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塘区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 抽查范围(含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注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 1 | 对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 荷塘新晶钻口腔门诊部等238家医疗卫生机构 | 设置审批形式审查及现场核定; | 2025年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为不定期,校验为周期性审查(每年一次) | 荷塘区卫生健康局 | 否 | 一般检查 | |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 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依法执业状况审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护理质量管理情况、医院感染管理和安全生产情况; | ||||||||||
|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 医疗机构名称、法人、执业地点变更及诊疗科目准入审查等 | ||||||||||
| 2 |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合规性、机构人员执业资质、麻精药品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处置等)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荷塘新晶钻口腔门诊部等238家医疗卫生机构 |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医德医风情况,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人员任用情况;医师执业资质合法性督促;麻精药品处方抽查;医疗废物处置督查。 | 2025年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包括周期性审查、不定期重点检查,麻精药品管理检查每年两次 | 荷塘区卫生健康局 | 否 | 一般检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 |||||||||||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月20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施行,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
| 3 | 对医疗机构进行等级评审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 荷塘新晶钻口腔门诊部等238家医疗卫生机构 | 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 | 2025年1-12月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 荷塘区卫生健康局 | 否 | 专项检查 | |
|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2011年9月2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 |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