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庾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市直驻区各分支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第289号修改)、《株洲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株政办发〔2020〕12号),区政府对2019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1日制定的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认《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株荷政办发〔2020〕11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重新公布《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株荷政办发〔2019〕14号)等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三、宣布《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株荷政发〔2019〕2号)等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3)。
四、废止《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聚集成长的办法〉的通知》(株荷政发〔2019〕4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超过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未进行“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为适应机构改革需要,确保相关部门的主体合法性和执法合法性,现行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原有关部门职责和工作的,由机构改革后承继该职责和工作的部门承担,区人民政府不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另作修改。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执行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对情况变化需要修改、重新公布、宣布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处理,以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附:1.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附1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标 题 | 文 号 | 备注 |
1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株荷政办发〔2020〕11号 | |
2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株荷政发〔2020〕5号 | |
3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株荷政办发〔2023〕12号 | |
4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 株荷政发〔2024〕2号 |
附2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标 题 | 文 号 | 备注 |
1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株荷政办发〔2019〕14号 |
附3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标 题 | 文 号 | 备注 |
1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株荷政发〔2019〕2号 |
附4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标 题 | 文 号 | 备注 |
1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聚集成长的办法》的通知 | 株荷政发〔2019〕4号 | |
2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荷塘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补助办法》的通知 | 株荷政发〔2020〕7号 | |
3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株荷政办函〔2022〕10号 | |
4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荷塘区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株荷政办发〔202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