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5〕30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投诉举报不服,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2025年4月18日,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不服,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因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故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即向本机关邮寄转递案涉材料,本机关于同年4月24日签收案涉材料,并于次日受理该案(案号为株荷政复字〔2025〕29号),该案正在审理中。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不服,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就上述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于同年4月27日就同一行政行为再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