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2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其对其所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XXX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