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3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行为决定不服,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告知行政处罚的时间是2021年12月8日,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六十日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