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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2〕第4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4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12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20222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11210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求在法定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就本人所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取证,要求商家提供本人购买本批次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恳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罚款。并将处理结果和产品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回复本人。

被申请人于202112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称:不予立案,理由为该单位法人不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已报分局监管科将该单位纳入经营异常。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4302020020211221121020908433202112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只有举报人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时,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且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举报事项的实际侵害,因此,申请人与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周桂杰的行政复议申请

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20222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