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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2〕第8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8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X、XXX、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22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本机关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126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社区九组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征地社保安置方案以及与申请人有关的社保资金发放和落实情况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1128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的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128日,我局分管负责人通过电话联系了XXX,向其解释了相关问题。一、申请人提出的征地安置方案不属于答复人职权范围。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是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0]28号)和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荷塘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荷政办发[2011]97号)文件的规定,征地农民购买社保是不需要出具征地社保安置方案即可购买,因无此安置方案,所以我局无法对此方案进行公开。二、申请人贺立新未在我区参加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贺新跃在湖南有色金属职工大学参保;李爱珍已于201112月退休,20121月开始对其发放退休工资。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6日,申请人XXX、XXX、XXX通过EMS向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路社区九组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征地社保安置方案以及与申请人有关的社保资金发放和落实情况相关资料,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纸质,所需信息的获取方式:邮寄快递被申请人2021128日签收该邮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作出《关于XXX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并将《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作为附件一并向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送达。

本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签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法定程序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该答复明显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因被申请人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故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对申请人XXX、XXX、X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