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9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XXX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集会游行申请书》,当日,被申请人出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一份。同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同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022年2月2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其在收到XXX同志提出的申请后,已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而申请人未做补正,我局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集会游行并提交了《集会游行申请书》,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公荷集〔2022〕0001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前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未按时提交补正告知书要求的补正材料,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因不服行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许可决定。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