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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株荷政复字〔2022〕第9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9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申请人XXX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于2022225日作出的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22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集会游行申请书》,当日,被申请人出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一份。同年222日,被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同年225日,被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书》。

202222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收到XXX同志提出的申请后,已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而申请人未做补正,我局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2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集会游行并提交了《集会游行申请书》,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和《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222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公荷集〔20220001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于2022224日前补正材料。因申请人未按时提交补正告知书要求的补正材料,202222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因不服行政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荷)不决〔20220001号《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不予许可决定。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