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18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XXX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辖区居民投诉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辖区居民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办事处邮寄投诉函(函件封面明确注明了“投诉函”),请该办予以调查核实。该函于2022年5月3日被告知退回,原因为无人签收。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办事处拒绝签收辖区居民投诉函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因此向荷塘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XXX称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邮政国内特快专递(单号:1081327366235)向我办邮寄投诉函,通过EMS单号查询信息,该件自2022年4月25日投递,4月26日至5月3日期间8次投递结果反馈显示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5月3日投递结果反馈-未妥投,备注(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申请人投递收件人填写为“荷塘区月塘街道办”,地址填写为“文化路32号”,联系电话填写为“28111068”,其中仅投递地址为正确书写,联系电话28111068不为我机关办公电话。同时,经问询我办4月26日-4月29日期间便民服务大厅和一楼大厅防疫值班人员以及5月1日-5月3日期间值班人员,未有见到该件邮政投递人员投递快递。我机关无不予受理居民投诉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单号:1081327366235)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函(函件封面明确注明了“投诉函”),称:《株洲市海德堡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海德堡小区物业管理应急处置的协议》《海德堡小区物业管理应急协议》与贵办《关于海德堡小区物业有关情况的公告》的内容和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请求贵办予以调查核实并书面回复予以公告。同年5月3日该邮政快递被退回。通过EMS单号查询详细派件信息,2022年4月26日至5月3日期间共8次投递,投递结果反馈均显示为“未联系上收件人,安排再投”,且5月3日投递结果反馈显示“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同年5月4日,该快递被退回。申请人5月5日签收后,以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居民投诉为由于5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辖区居民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函,请求被申请人予以调查核实并书面回复予以公告。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同年5月4日该快递被退回。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无申请人所称“拒绝签收辖区居民投诉函”的行为,也未作出实际影响申请人任何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受理辖区居民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