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20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
申请人XXX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作出的不按规定停车的行政处罚,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不按规定停车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17时8分在荷塘区新华东路馨香小区幼儿园路段因临时停放机动车被荷塘交警铁骑队员记录。申请人在3分钟内收到交通违法信息通知提醒后,立刻对自身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且在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驶离了该路段。2022年6月14日,申请人收到来自12123平台的行政处罚通知。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1、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17时12分许,将其驾驶小型轿车停放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的芙蓉路口至戴家岭路口段(新华东路上的芙蓉路口附近)路边,民警在巡逻抄牌时,申请人不在车内也不在现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规定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一款)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的规定。有现场图片为证。2、新华东路沿线多处,设有非常明确的“严管路段”禁止停车标志,在报纸、电台、 网络均发布了“关于在城区道路设置交通管路段的通告”,进行了广泛宣传,充分履行了提醒告知义务。新华东路、红旗广场、向阳广场等多个路段均设置了“严管路段”禁止停车标志,禁止车辆在新华路(株洲大桥东荷塘大道)停车,2022年 1月20日的株洲晚报〔城市版〕,2022年1月21日的潇湘晨报〔社会新闻版〕以及其它的新闻媒体均发布了“ 关于在城区道路设置交通严管道路的通告”并公布了城区46条主次干道为“交通严管路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交叉路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申请人驾驶车辆在严管路段的路口旁停车,按其所述是在收到交通违法信息通知提醒后离开,显然没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3、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违反临时停车的规定,民警抄牌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 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17时8分至17时15分,申请人的将其驾驶小型轿车停放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的芙蓉路口至戴家岭路口段(新华东路上的芙蓉路口附近),被荷塘交警铁骑巡逻时拍摄到违法行为,此路段多处悬挂有“禁停严管路段”警示告知牌。2022年6月13日17时15分,申请人收到【湖南交警】短息,称:您的小型汽车于2022年6月13日17时12分在株洲市新华东路的芙蓉路口至戴家岭路口段未按规定停放,违法行为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驶离的,将依法拖移。同年6月14日16时10分,申请人收到【湖南交警】短息称:您的小型汽车于2022年6月13日17时12分在株洲市新华东路的芙蓉路口至戴家岭路口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申请人对该违法记录不服,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2022年6月13日17时12分的违法行为记录序号为4302020002296122,申请人对该违法未进行处理。
本复议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被被申请人记录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通过短信通知的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职责。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有异议的,该异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异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