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第2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处理举报的行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并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分警告,取消本年度绩效考核,暂扣执法证;2、请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商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以示老百姓监督;3、请求被申请人给与处理结果以文件形式寄给申请人一份,以便维护消费者权益。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关于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9号尝百草中药材商行购买到三无蜂蜜和添加药品的阿胶,认为涉案商家出售的产品系不符合国家食用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商家拒绝协商已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22年11月通过“12315”小程序上传举报材料,并于2023年2月13日得到被申请人回复:“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继续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此案中止调查,待中止调查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调查。”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反映该问题得到短信回复该案情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第三人不在现场已注销营业执照而停止立案查处不当的行为明显不当,应予撤销,并重新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称:1、复议申请人所指举报为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6日受理的编号为:1430202002022102675006510的举报,经执法人员核查:复议申请人举报属实,遂于2022年10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在决定立案调查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法定期限内通过“12315”平台告知复议申请人。
2、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被举报人荷塘区尝百草中药材商行经营场所已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案件调查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举报人通知其来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被举报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接受调查询问。因案件调查人员无法确认当事人下落,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2月13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决定中止调查,且于2023年2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复议申请人。
3、复议申请人所指的注销登记,具体情况如下:1.被举报人的注销登记是在株洲市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2.被举报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均未告知案件调查人员(被举报人无此法定义务);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未限制市场主体在接受立案调查后办理注销登记。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受理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后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置,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投诉举报称:“在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9号尝百草中药材商行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与阿胶糕”。10月26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制作现场笔录,对现场在货柜上发现的蜂蜜和阿胶各一份进行扣押,出具了编号为0006138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编号为0002252的《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宜经过立案审批程序,决定立案调查。申请人于2022年11月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上传举报材料,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该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后因全市疫情管控,工作紧急暂时停止。2023年2月9日,该店营业执照注销。2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处,发现大门落锁,透过玻璃门看经营工具已搬空,在老百姓大药房湖南公司株洲杏林市政小区店店长彭双盼的见证下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拍摄现场照片一张。因无法确定被投诉人下落,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经过案件中止调查审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决定中止调查,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2月20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中止调查的行为通过“12345”市长热线进行反应,并得到处理投诉程序合法,处理及时,不存在不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出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故提起案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电话联系被举报人,但无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进一步的调查询问。因而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中止行政处罚程序,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从本质上讲,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案涉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系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故而作出中止调查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故该中止调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