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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第3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1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第3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宜回复不服20233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和纠正错误认定,公正补发应补款项。

本机关经审查后,因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主体不明,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于2023327日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于5日内进行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人明确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枫树坡组、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肖家冲组,行政复议请求具体为调整土地类别的错误认定,补上少算、漏算、调类等款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补正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具体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受理的条件。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荷塘区桂花街道新桂村职教城项目三个组信访事宜回复》,属于针对新桂村部分村民信访事项作出的解释、答复行为,并没有对土地类别进行认定,没有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另,行政复议申请人明确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为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枫树坡组、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肖家冲组,但依据现有资料不能证明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枫树坡组、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肖家冲组提起了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