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5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投诉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荷塘区卫健局超期不答复违法;2、责令荷塘区卫健局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现场书面举报投诉宁康医院违法违规对申请人母亲陈莲芳进行精神障碍确诊诊断,要求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因长期未得到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直至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将一份名为《关于医政股转投诉株洲宁康医院的调查情况》的文件提交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符合开展诊疗的条件且诊疗活动须符合《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此外,被申请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对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进行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确认荷塘区卫健局超期不答复违法”。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打市长热线12345投诉:“1、荷塘区宁康医院有没有诊断阿尔茨海默症的资质?2、诊断阿尔茨海默症的程序和手续?3、自己母亲XXX在宁康医院看病,诊断书上写了既往病史上写了阿尔茨海默症,但是实际并没有”。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由医疗管理股XXX同志负责处理此事,9月16日,XXX打电话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在外地,等到回株洲后再处理此事。2022年10月下旬:XXX、XXX、XXX(XXX之兄)三人在荷塘区卫健局一楼会议室召开情况通报及答复会议,会上申请人认为宁康医院对其母亲XXX阿尔茨海默症的诊断违法,并要求宁康医院更改病历,将阿尔茨海默症的诊断在出院记录及入院记录里删除;XXX就投诉事宜进行了当面口头答复:1、宁康医院及XXX经治医师资质均合法;2、宁康医院不同意更改病历,认为修改病历违法;3、若投诉人坚持认为宁康医院违法,可到荷塘区卫生健康局的上级部门申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份会议上对XXX和XXX进行了口头答复,不存在超期不答复。
二、关于“责令荷塘区卫健局依法作出答复”。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到卫健局要求书面答复,当日,被申请人委托荷塘区卫生监督执法局进行调查取证后,已在2023年4月25日对投诉事宜进行了书面答复,且当事人已拿到答复件。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打市长热线12345投诉株洲宁康医院违法对其母亲XXX作出阿尔茨海默症诊断后,被申请人安排医疗管理股XXX同志负责处理此事。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投诉株洲宁康医院违法对其母亲XXX作出阿尔茨海默症确诊诊断,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因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书面答复,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对2022年10月12日投诉事宜进行书面答复。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取得《关于医政股转投诉株洲宁康医院的调查情况》。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投诉宁康医院的答复》,于次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举报,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该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株洲宁康医院违法对其母亲XXX作出阿尔茨海默症确诊诊断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投诉,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具有对该举报投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株洲宁康医院的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4月24日才作出答复,属逾期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称于2022年10月下旬组织申请人、申请人之兄XXX召开答复会议,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口头答复,但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健康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宁康医院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