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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8号
来源:司法局 作者: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12-16 访问量: 字体大小: 放大 缩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8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投诉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健康局执法局关于医政股转投诉宁康医院调查情况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现场书面举报投诉宁康医院违法违规对申请人母亲XXX进行精神障碍确诊诊断,要求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因长期未得到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4月21日到被申请人处要求书面答复处理结果,直至2023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将一份名为《关于医政股转投诉株洲宁康医院的调查情况》(以下简称“《调查情况》”)的文件提交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调查情况》违法,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进行审查,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针对申请人2022年10月12日《举报投诉》予以答复,当日,被申请人委托荷塘区卫生监督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调查取证,执法局委派执法人员XXX、XXX于4月21日下午到宁康医院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宁康医院和宁康养护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并对当事医师进行了询问。4月22日上午,执法人员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拟递交单位领导审核,此时申请人恰好来到执法局,在与执法人员XXX交谈时,XXX拿出《调查情况》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便将《调查情况》带走。4月23日,执法局将最终调查结果《调查情况》送交给被申请人医政股。

被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投诉,答复的主体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执法局对宁康医院进行调查,执法局不是答复主体。另外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情况》是待审核后交给被申请人的委托调查材料,还需递交单位领导审核并盖章,并非对申请人的最终答复;二、执法局现场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XXX、XXX均有执法证,且调查程序等均合法合规,没有违法行为;三、陈莲芳的入院记录和出院记录均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诊断,是医师根据既往病史得出,并非经治医师做出诊断,2019年10月18日的“株洲宁康医院入院病患谈话记录”告知患者有“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本人签字确认;2019年10月12日陈莲芳入住宁康养护院时,家属移交给养护院治疗“阿尔茨海默症”相关药物奥拉西坦胶囊和艾地苯醌片,有家属XXX签字。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要求“确认该委执法局关于医政股转投诉株洲宁康医院调查情况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审理查明2022年9月13日申请人打市长热线12345投诉株洲宁康医院违法对其母亲XXX作出阿尔茨海默症诊断后,被申请人安排医疗管理股XXX同志负责处理此事。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投诉株洲宁康医院违法对其母亲XXX作出阿尔茨海默症确诊诊断,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给予书面答复。因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书面答复,2023年4月21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对2022年10月12日投诉事宜进行书面答复。2023年4月23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取得《调查情况》。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XXX投诉宁康医院的答复》,于次日送达申请人。2023年5月5日,申请人认为从被申请人处取得的《调查情况》违法,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委托执法局对株洲宁康医院进行调查,执法局工作人员将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文件转交给被申请人,该文件属于处理举报投诉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不直接对申请人增加义务或减损权利,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X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