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12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XXX因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工单编号:1430202002023050401263119);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在邻里便利店向新纪元购物超市付款16元购买零食,发现其中“马卡龙饼干”已经过期。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于2023年5月18日得知不予立案。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认为该回复于法无据,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职,认定事实不清,故提出本次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指举报,为被申请人于 2023 年5月4日受理的编号:1430202002023050401263119 号举报。针对该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 11日前往被举报单位进行核查,经核查现场在该单位未发现有申请人所指的“马卡龙饼干”和其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外销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根据上述受理情况及核查结果,因申请人反映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 年5月 11日报经局领导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于2023 年5月18 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举报核查情况、不予立案决定反馈给申请人,并于当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以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所指的举报,被申请人是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处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荷塘区新纪元购物生活超市进行举报,称购买的“马卡龙饼干”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要求查处。5月11日,被申请人对荷塘区新纪元购物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马卡龙饼干”及其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外销售。该超市负责人承认2023年4月27日17点53分08秒收到付款码收款16元,但否认出售的商品为“马卡龙饼干”,同时该超市负责人未提供产品进货票据和食品进货台账。5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原因为:“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1日到达了被举报地点检查,现场在该店的食品销售货架上及仓库内检查,未发现有‘马卡龙饼干’和其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举报人反映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无法证明荷塘区新纪元购物生活超市系“马卡龙饼干”的销售商,因此无证据表明该超市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3年5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荷塘区新纪元购物生活超市,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经核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于2023年5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其作为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编号:1430202002023050401263119)。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