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3〕14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XXX对株洲市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提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