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荷 塘 区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4〕100号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株洲市教育事业单位专技岗位基本任职条件》违法,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株洲市教育事业单位专技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复议机关仅能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就行政行为依据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开展附带审查,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单独进行审查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